法規名稱: 教育部促進華語文教育產業發展補助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2年4月26日教育部臺教文(六)字第1122501342A號令修正發 布第4點至第7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教育 / 國際文教

法規異動

修正

四、計畫申請單位:
    (一)設有華語文中心相關單位之國內經主管機關立案或核可之大專
          校院。
    (二)設有華語文相關系所或學程之國內經主管機關立案或核可之大
          專校院。
    (三)國內依法設立從事華語文相關之財團法人或非營利性之社團法
          人(以下簡稱非營利文教組織)。
    (四)國內政府機關、我國駐境外機構。

五、獎補助類別、項目及原則:
    (一)網路(線上)學習類,其補助項目:開設線上華語課程或華師
          培訓課程之華師鐘點費與自編教材、網頁設計、資料庫維護及
          文宣印製等費用等。
    (二)國際學術研討交流類,其補助項目:
          1.辦理國際性學術研討交流會議所需外部場地費、講座鐘點費
            及印刷費等。
          2.國外具國際聲望及學術地位之學者專家受邀來臺擔任講座之
            來回機票款、在臺期間國內旅運費及膳宿費等。
          3.應邀參與國際性學術研討交流擔任專題講座或論文發表之國
            內華語文學者專家之往返機票款、參加國際性組織之註冊費
            等。
    (三)拓展海外華語文教育產業類:
          1.補助項目:
           (1)拓展海外華語文教育據點:依當地法令規定於海外目標地
              區設立專案辦公室,並於當地開班授課收費,其開拓及經
              營所需費用。
           (2)推動華語文教育海外輸出:開拓海外需求及行銷推廣華語
              相關產品或服務,如推廣師資、教材(包括線上)、課程
              (包括線上)、測驗、認證等所需費用。
           (3)推廣外國人士來臺學習華語:開拓海外人士來臺參加師資
              培訓、研習華語或線上學習課程等所需費用。
          2.補助原則:以海外使用者付費為目標,依海外華語需求籌組
            團隊,規劃華語文教育輸出計畫,包括產、官、學、民等成
            員之整合服務。
    (四)策略專案類:針對產業輸出潛力高之海外目標地區,辦理符合
          我國華語文政策需要之各類專案,例如外國華語文教師來臺研
          習培訓團、外國學校學生來臺短期華語文研習團、華語文領域
          學者專家赴海外知名大學擔任國際華語系列講座等,補助規定
          如下:
          1.外國華語文教師來臺研習培訓團:
           (1)成員資格:每團以十五人至二十人在臺培訓二週為原則,
              以具對臺推動華語教學交流具潛力華語教師(在當地華語
              教育中扮演重要角色者),近三年內未獲本部相關補助者
              優先。
           (2)補助項目:酌予補助成員在臺研習期間所需費用,每人每
              天補助新臺幣(以下同)二千元,補助以二週為原則;機
              票款及保險費不予補助。
           (3)補助對象:由本部補助承辦研習培訓之計畫單位(國內大
              專校院或非營利文教組織)。
          2.外國學校學生來臺研習華語文:
           (1)短期研習團:
              A.獎助對象:外國正規學制之各級學校學生及隨團指導教
                師。
              B.辦理方式:由我國駐境外機構籌組外國正規學制之各級
                學校學生團,每團以十五人以上為原則(包括隨團指導
                教師一至二名),來臺至我國內大學校院華語文中心進
                行研習;每週研習華語課程(不包括文化參訪)五天,
                至少十五小時。
              C.獎助金額:每人每週獎助六千元,獎助範圍以二週至四
                週為原則。
           (2)學期期程研習:
              A.獎助對象:外國正規大學在學學位生。
              B.辦理方式:由我國駐境外機構與設有海外研習華語相關
                制度之外國正規大學合作推薦在學學位生來臺研習。
              C.獎助金額:每人每學期獎助四萬元,獎助範圍至多二個
                學期。
           (3)獎助金發放方式:由承辦研習之國內大學校院,依每名學
              生實際研習期間,轉發獎學金。
          3.海外國際華語系列講座:國內華語文領域學者專家應邀赴海
            外知名大學擔任國際華語系列講座,其得參照國外出差旅費
            報支要點規定,補助往返機票款、講座鐘點費、當地膳宿費
            、交通費。但如邀請之外國學校亦提供國內學者相關酬勞,
            以不得重複支領為原則。
          4.其他策略專案:符合我國華語文教育政策需要之各類專案,
            依各計畫相關項目補助所需費用。

六、獎補助基準:
    (一)前點第三款及第四款第四目之所需經費,包括人事費、業務費
          、設備及投資費、雜支;其中人事費計畫人數依實際需要編列
          ,不得超過計畫核定總經費百分之五十,設備及投資費則限本
          部重點推動專案或政策相關計畫得編列補助;另各項目以依教
          育部補(捐)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辦理為原則,本部
          另得考量海外物價水平及計畫需求調整編列及補助基準。
    (二)各類補助以不超過計畫總經費百分之八十為原則。但前點第四
          款第二目所訂獎助金額核實核發獎學金。為配合國際需求及我
          國政策推動,對於現階段較迫切之類別得優先補助,並得提高
          補助比率或以全額補助方式辦理。

七、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作業:
          1.申請期限:除應本部政策需要或情形特殊者外,計畫申請單
            位應於計畫活動辦理三個月前提出;未依規定申請者,本部
            得不予補助。
          2.申請文件:計畫申請單位應檢具計畫申請書、相關申請文件
            (如附件一至附件三)及補助計畫經費申請表,並檢附相關
            證明影本(立案證明等),各一式五份送達本部指定之專責
            單位,向本部提出申請。
          3.同時向二個以上政府機關申請時,應詳列各補助機關補助項
            目及金額。
    (二)審查作業:分為初審及複審二階段辦理:
          1.初審:本部得指定專責單位對計畫申請單位進行資格初審,
            確認計畫書格式、所附文件及經費編列是否符合規定。
          2.複審:本部得視業務需要,邀請華語文教育相關之產、學、
            研領域國內外專家組成審查小組,針對通過初審單位進行複
            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