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無動力飛行運動專業人員資格檢定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2月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1年2月8日教育部臺教授體部字第1110004578A號令修正發布全 文27條,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教育 / 體育

立法總說明

無動力飛行運動專業人員資格檢定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於一百零二
年十一月十九日訂定發布,歷經二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零七年七月
三日修正發布。本辦法為無動力飛行運動專業人員(以下簡稱專業人員)
認證機制之管理,涉全民參與無動力飛行運動之安全,又為配合民法下修
成年年齡為十八歲(定於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及因應實務運作之
需求,爰修正本辦法,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用詞定義。(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修正專業人員執行職務之範圍。(修正條文第三條)
三、修正成年之文字表述方式。(修正條文第五條)
四、修正申請指導員之執行業務範圍及申請檢定資格。(修正條文第六條
    )
五、增修專業人員消極資格。(修正條文第七條)
六、修正申請專業人員資格檢定應具備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時限。(修正
    條文第八條)
七、修正申請專業人員資格檢定應繳交費用。(修正條文第九條)
八、新增專業人員資格檢定術科測驗成績未合格者得保留學科測驗成績之
    規定。(修正條文第十條)
九、修正專業人員證書有效期間及複訓展延條件。(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十、修正專業人員工作倫理規範及安全講習時數等規定。(修正條文第十
    二條)
十一、修正受認可訓練機構認可效期展延期間。(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
十二、修正審議小組之任務。(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
十三、新增證書逾期時,得以逾期證書取代訓練機構訓練合格證明以申請
      檢定及其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五條)

法規異動

修正2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