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董事長與董事及監事遴聘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8月1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4年8月11日教育部臺教授體部字第1140101187A號令訂定發布 全文8條,自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施行之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教育 / 體育

立法總說明

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業於一百十四年一月
二十四日制定公布。透過設置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藉由人事、財務及行政管理運作彈性化,能更有效發揮組織效能,俾為
本中心注入更多專業、更大彈性及更高效率,增加自主性管理,以活化運
動產業發展,進而建構優質運動產業環境。為使本中心董事會及監事得以
順利運作,並依本條例第九條第五項及第十條第二項規定,爰訂定「國家
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董事長與董事及監事遴聘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其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之法源依據。(第一條)
二、本中心應設置董事會、董事長及監事,並定明其人數、資格、遴聘或
    解聘方式及組成。(第二條至第四條)
三、董事及監事之任期、續聘之限制及屆期辦理遴選作業之方式。(第五
    條)
四、董事及監事如有本條例所定之應解聘事由,應由運動部報請行政院解
    聘。(第六條)
五、董事及監事於任期屆滿前出缺時,應辦理補聘程序。(第七條)
六、本辦法施行日期。(第八條)

法規異動

訂定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