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業於一百十四年一月
二十四日制定公布,依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第一項)監督機關應邀
集有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辦理本中心之績效評鑑;其
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之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第三項)第一
項績效評鑑之成員資格條件、遴聘程序、績效評鑑之方式、程序及其他相
關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為輔導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提升運
動產業發展競爭力,有效為國家建構優質運動產業環境,爰訂定「國家運
動產業發展中心績效評鑑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其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之法源依據。(第一條)
二、運動部應組成績效評鑑會(以下簡稱評鑑會),並定明評鑑會委員人
數、組成及性別比率。(第二條)
三、評鑑會委員之任期及出缺之補聘。(第三條)
四、評鑑會委員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第四條)
五、評鑑會會議之召集及決議方式。(第五條)
六、績效評鑑之類別分為年度績效評鑑及總體評鑑。(第六條)
七、年度績效評鑑及總體評鑑之內容。(第七條及第八條)
八、績效評鑑內容之項目及評鑑基準,由評鑑會定之。(第九條)
九、績效評鑑採書面或實地訪視方式辦理。(第十條)
十、績效評鑑之程序。(第十一條)
十一、績效評鑑結果之運用。(第十二條)
十二、本辦法施行日期。(第十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