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央補助地方政府學校午餐經費支用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5月1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1年5月15日教育部臺體(二)字第 1010070952B號函、行政院主 計總處主預補字第1010052298B號函會銜修正發布第4點,並自101年5月 15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教育 / 體育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 91年10月9日教育部臺(九一)體字第91144850號函、行政院主計 處處忠6字第091007082號函會銜訂定發布全文14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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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 92年7月15日教育部臺體字第0920091216號函、行政院主計處處 忠6字第0920004604號函會銜修正發布第6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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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3年8月5日教育部臺體字第 0930093166B號函、行政院主計處處 忠六字第0920004900B號函會銜修正發布名稱及第1點、第2點、第3點、 第5點、第11點(原名稱:中央補助地方政府營養午餐經費支用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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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6年8月2日教育部臺體(二)字第 0960102930B號函、行政院主計 處處忠六字第0960004237B號函會銜修正發布第3點、第4點、第6點、第 9點、第1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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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教育部臺體(二)字第0970157138B號函、行政院主計 處處忠六字第0970004614B號函會銜修正發布第4點、第7點、第9點,並 自97年8月29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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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1年5月15日教育部臺體(二)字第 1010070952B號函、行政院主 計總處主預補字第1010052298B號函會銜修正發布第4點,並自101年5月 15日生效

法規異動

修正

四、本要點所稱貧困學生,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經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依
        社會救助法規定審核認定及證明低收入戶之學生。
  (二)經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依
        社會救助法規定審核認定及證明中低收入戶之學生。
  (三)地方政府依相關規定認定因家庭突發因素無力支付午餐費之學生
        。
  (四)無證明文件,經導師家庭訪視認定清寒確實無力支付午餐費之學
        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