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本要點所稱貧困學生,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經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依 社會救助法規定審核認定及證明低收入戶之學生。 (二)經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依 社會救助法規定審核認定及證明中低收入戶之學生。 (三)地方政府依相關規定認定因家庭突發因素無力支付午餐費之學生 。 (四)無證明文件,經導師家庭訪視認定清寒確實無力支付午餐費之學 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