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補助內容及原則:
(一)依申請面積大小及設備需求考量,每校核定計畫額度上限以新臺
幣六十萬元為原則。補助項目包括場地整理修繕、情境佈置、運
動設施及器材整建購置;其用於場地整理修繕,最高以百分之四
十為原則。
(二)受補助學校為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所轄學校,其補助比率應依
地方財力等級級次,依下列規定辦理,不足部分由直轄市及縣(
市)政府自籌:
1.財力級次第一級者,補助比率不得超過核定計畫經費百分之五
十。
2.財力級次第二級者,補助比率不得超過核定計畫經費百分之六
十。
3.財力級次第三級者,補助比率不得超過核定計畫經費百分之七
十。
4.財力級次第四級者,補助比率不得超過核定計畫經費百分之八
十。
5.財力級次第五級者,補助比率不得超過核定計畫經費百分之九
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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