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育部體育署補助學校設置樂活運動站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月2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1月23日教育部體育署臺教體署學(二)字第 1080002517B號 令修正發布第3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教育 / 體育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6年9月5日教育部臺體(一)字第 0960133129C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2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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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7年5月5日教育部臺體(三)字第 0970058720C號令修正發布名稱 及第3點、第4點、第5點、第7點,自即日生效(原名稱:教育部補助國民 中小學設置樂活運動站實施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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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8年4月7日教育部臺體(三)字第0980039740C號令修正發布第3點 、第4點、第5點、第9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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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9年4月15日教育部臺體(三)字第0990041958C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1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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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1年12月6日教育部臺體(三)字第 1010228589B號令修正發布名 稱及第1點、第5點、第7點、第8點、第9點,並自102年1月1日生效 (原 名稱:教育部補助學校設置樂活運動站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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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教育部體育署臺教體署學(二)字第 1020016150B號 令修正發布第4點、第5點、第7點、第9點至第11點;增訂第12點,並自 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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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5年1月13日教育部體育署臺教體署學(二)字第 1050001158B號 令修正發布全文10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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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教育部體育署臺教體署學(二)字第 1060005202B號 令修正發布全文9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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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07年1月26日教育部體育署臺教體署學(二)字第 1070003413A號 令修正發布第1點、第3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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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108年1月23日教育部體育署臺教體署學(二)字第 1080002517B號 令修正發布第3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法規異動

修正

三、補助內容及原則:
  (一)依申請面積大小及設備需求考量,每校核定計畫額度上限以新臺
        幣六十萬元為原則。補助項目包括場地整理修繕、情境佈置、運
        動設施及器材整建購置;其用於場地整理修繕,最高以百分之四
        十為原則。
  (二)受補助學校為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所轄學校,其補助比率應依
        地方財力等級級次,依下列規定辦理,不足部分由直轄市及縣(
        市)政府自籌:
        1.財力級次第一級者,補助比率不得超過核定計畫經費百分之五
          十。
        2.財力級次第二級者,補助比率不得超過核定計畫經費百分之六
          十。
        3.財力級次第三級者,補助比率不得超過核定計畫經費百分之七
          十。
        4.財力級次第四級者,補助比率不得超過核定計畫經費百分之八
          十。
        5.財力級次第五級者,補助比率不得超過核定計畫經費百分之九
          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