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補助項目:
(一)體育課程教學:包括教師研習、教材開發及其他活化與提升教
學品質之計畫。
(二)校際體育活動與運動競賽:包括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以下簡
稱全大運)、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以下簡稱全中運)、全國
性各級學校校際運動聯賽(以下簡稱聯賽)、全國性與區域性
校際體育活動或運動競賽(以下簡稱跨區域體育活動)。
(三)體育學術交流:辦理全國性學校體育學術研討會或活動。
(四)體育運動團隊訓練:包括集訓及國內外移地訓練。
(五)修(整)建與新建運動場地及購置體育設備器材:包括學校體
育教學、訓練場地及設備器材;區域性以上訓練場地及設備器
材,補助項目詳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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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補助原則:
(一)體育課程教學:依體育署施政重點,視參與人數、辦理期程及
計畫規模核定補助額度。
(二)校際體育活動與運動競賽:最高補助金額以依下列規定為原則
:
1.全大運:新臺幣(以下同)一億元。
2.全中運:一億六千萬元。
3.聯賽:每項運動種類一千二百萬元。
4.全國性體育活動或運動競賽:三百萬元。
5.區域性校際體育活動或運動競賽:十萬元。
6.普及化運動複賽:依下列規定:
(1)國小部分:參與學校二十校以下者三萬元,每增加十校增
加補助二萬元,至多補助二十五萬元。
(2)國中部分:參與學校二十校以下者三萬元,每增加五校增
加補助二萬元,至多補助二十五萬元。
(3)離島縣(市)視實際需求調整補助金額,至多補助六萬元
。
(三)體育學術交流:
1.全國性體育學術研討會或活動,按參加人數及辦理天數,依
下列規定酌予補助,其使用項目包括講座鐘點費、稿費、審
查費、主持費、引言費、印刷費、膳宿費、場地使用費、場
地布置費、保險費,最高補助金額以依下列規定為原則:
(1)辦理天數三天以下者:二十萬元。
(2)辦理天數超過三天者:六十萬元。
2.辦理原住民族體育及適應體育研討會或活動者,優先並酌增
補助。
(四)體育運動團隊訓練:
1.招收運動績優生者或體育班之學校,最高補助二十萬元為原
則。
2.原住民族學校發展運動特色種類績效良好者,最高補助十萬
元為原則。
3.學校運動代表隊集訓或國內移地訓練,最高以補助三萬元為
原則。
4.申請以訪問交流、邀請賽或友誼賽等於寒暑假期間辦理國外
移地訓練者,視年度經費預算依其訓練計畫、期程及人數酌
予補助。
5.體育大學、體育中學或經遴選為優秀培訓選手所屬學校於假
期集訓,視其訓練計畫、期程及人數,專案核定補助金額。
6.補助訓練項目:教練費、營養費、交通費、課業輔導費、器
材費、膳宿費、場地租借費。
(五)修(整)建與新建運動場地及購置體育設備器材:
1.體育署得組成審查小組提供專業審查意見及建議補助額度,
依行政程序核定之。學校或地方政府應依審查小組意見自籌
配合款。
2.體育署得派員會同地方政府代表進行實地勘查,同時考量地
方政府可籌應配合經費,專案核定補助金額。
3.前一年度獲本原則或其他法令規定補助,執行成效不彰者,
本署得調降前款最高補助金額。
4.各項補助額度詳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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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請作業:
(一)申請時間:
1.體育課程教學、校際體育活動與運動競賽、體育學術交流、
體育運動團隊訓練,申請單位應於活動前一個月將計畫報核
為原則。
2.修(整)建與新建運動場地及購置體育設備器材:
(1)地方政府所屬學校:將次一年度計畫及預算表送至地方政
府彙辦及初審。符合資格者,自每年七月一日起至九月三
十日止,地方政府依本原則表格填列彙送體育署審查。
(2)教育部主管之各級學校:自每年七月一日起至九月三十日
止,將次一年度計畫及預算表送至體育署。
(二)申請程序:
1.地方政府應就所屬學校報送之計畫,依其明確性及合理性辦
理初審,單一學校申請修(整)建與新建運動場地及購置體
育設備器材計畫金額超過一百五十萬元者,應由地方政府辦
理實地勘查並排列優先順序後,再報體育署申請。
2.教育部主管之各級學校,逕向體育署提出申請。
3.地方政府舉辦跨區域體育活動者,由地方政府向體育署提出
申請。
4.全國性運動組織,逕向體育署提出申請。
(三)申請文件:申請單位應填列「教育部體育署補助推動學校體育
運動發展經費申請表」(附件一)及「教育部體育署補助計畫
項目經費申請表」(附件二),並檢附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始
得受理:
1.申請體育課程教學、校際體育活動與運動競賽、體育學術交
流、體育運動團隊訓練者:
(1)計畫書:包括計畫內容、預期績效。
(2)申請體育運動團隊訓練者,並應檢附符合補助規定之運動
成績證明文件與獎狀影本。
2.申請修(整)建與新建運動場地及購置體育設備器材者:
(1)計畫書:修(整)建與新建運動場地及購置體育設備器材
申請計畫書(附件三)。
(2)申請第五點第五款第二目區域性以上訓練場地及設備器材
者,須檢附符合第五點第五款第二目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
(3)設置樂活運動站應以屋況、結構、採光、通風良好之教室
或室內空間為限,並以實施例如體操等體育課程教學為目
的,並將設置空間條件及體育課程實施詳列於計畫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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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請撥及核銷:
(一)受補助單位接獲核定補助通知後,得檢附收據請領補助款,各
項經費應依核定補助項目專款專用。
(二)各項經費支用及核銷結報,應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
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並於活動結束後二個月內檢附成
果報告(附件四)辦理核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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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附則:
(一)體育署得優予補助下列事項:
1.花東、離島及偏鄉地區學校申請計畫。
2.因應運動團隊安置輔導。
3.基於政策性需要或配合體育署體育施政重點之計畫、活動
、訓練,得專案予以核定補助。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1.計畫書內容不符合本原則、其他法令或學校教育及體育政
策。
2.同一年度獲本原則或其他法令規定相同性質計畫補助。
3.前一年度獲本原則或其他法令規定補助,超過一百萬元,
或未依計畫內容執行,或執行成效不彰。
4.申請出國比賽學校者,已獲國際體育交流活動推動及補助
辦法補助者,同一年度不得申請補助國外移地訓練。
5.修(整)建運動場地及購置體育設備器材,未達附表一補
助年限者。
(三)年度所匡列項目經費用罄時,不再受理申請及審查。
(四)經費項目之編列及支用,應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
核撥結報作業要點及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
基準表規定辦理。
(五)受補助單位應注意下列事項:
1.計畫核定後,如有變動者應於事前報體育署核定。屬修(
整)建與新建運動場地及購置體育設備器材計畫者,應依
核定之發包期程及核結期程辦理;如未能於核定之期程內
完成者,應於事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報體育署申請期程
展延。
2.更改活動日期、地點者,應事前通知體育署。
3.受補助單位之補助經費,應依相關稅法規定辦理扣繳申報
。
4.受補助單位執行本補助經費辦理採購事項,應本公平、公
正、公開原則;其有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情形者,應依
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5.受補助單位就同一案件而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者
,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其向各該機關(構)申請補助項
目及金額。
6.受補助購置體育設備器材者,應編製財產卡,並將「教育
部體育署補助購置」字樣張貼於設備器材上。
7.涉及樹木改善者,應依教育部所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申請
教育部補助校園設施設備施工前樹木改善參考流程辦理。
8.涉及水土保持者,應先擬具並自籌經費辦理水土保持計畫
。
9.修(整)建與新建專項運動館如涉及廁所、淋浴間及更衣
室者,應規劃建置性別友善空間,並予以標示。
10.修(整)建與新建運動場地計畫核定後,應於執行前調查
不同性別師生需求意見,參採納入規劃設計,並於成果報
告表中呈現實施情形。
11.受補助之全國性運動組織,其團體會務人員,不得支領工
作費。但其有擔任賽會檢錄、紀錄或其他屬助理裁判職務
、場地技術管理人員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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