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每年二月十日前提列次一年度經費需求表 ,就所屬國民中學一年級及國民小學一年級、四年級學生人數,以最 近一次國教署調整之每人所需金額進行預算需求編列,並報國教署審 核。 國立國民中小學應併入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
八、直轄市、縣(市)政府於廠商履約期間,應請受檢學校指定學務主任 或衛生組長擔任會驗人員,並得由家長或志工協助,針對檢查團隊之 身分、資格及檢查過程,確認廠商依採購契約內容辦理學生健康檢查 工作,確保學生健康檢查之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