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央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國民中小學學生健康檢查經費執行工作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月1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3年1月17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1120181033A號令修正發布 第2點、第8點,並自發布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教育 / 體育

法規異動

修正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每年二月十日前提列次一年度經費需求表
    ,就所屬國民中學一年級及國民小學一年級、四年級學生人數,以最
    近一次國教署調整之每人所需金額進行預算需求編列,並報國教署審
    核。
    國立國民中小學應併入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

八、直轄市、縣(市)政府於廠商履約期間,應請受檢學校指定學務主任
    或衛生組長擔任會驗人員,並得由家長或志工協助,針對檢查團隊之
    身分、資格及檢查過程,確認廠商依採購契約內容辦理學生健康檢查
    工作,確保學生健康檢查之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