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國民中小學充實健康中心設備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臺教國署學字第1080124 002B號令修正發布第8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教育 / 體育

法規異動

修正

八、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經費請撥、支用及核銷結報,應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
        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二)地方政府應將補助經費透列預算。
  (三)本補助款應符合教育部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
        理原則規定,依地方政府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屬第一級
        者,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七十;屬第二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
        百分之七十五;屬第三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八十;屬第
        四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八十五;屬第五級者,最高補助
        比率為百分之九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