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運動代表隊訓練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6月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6月1日教育部體育署臺教體署學(三)字第1100019147B號令 修正發布第3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教育 / 體育

法規異動

修正

三、訓練時數、公假日數及球員休養期:
    (一)運動代表隊學生每日訓練時數得依運動種類、訓練強度、內容
          及週期等,由各校自行訂定合理時數,國民小學、國民中學,
          每日訓練時數,至多以三小時為限;高級中等學校,每日訓練
          時數,至多以三小時為原則,避免過度訓練及運動傷害。
    (二)代表學校參加校外競賽,每學年以三十日為限。但國家代表隊
          培訓或因賽程需求,檢具出賽計畫及課業輔導計畫報各該主管
          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三)培訓及出賽,應請公假;其請公假日數併同其他假別總日數,
          不得逾每學年上課日數三分之一。
    (四)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每學期期末考當週及前一週為休養期,休
          養期間不訓練、不比賽,以利選手充分休息,並兼顧課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