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辦理高空彈跳活動應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教育部體育署臺教體署全(三)字第1040005240號函 修正發布第4點之附件二
法規體系: / 行政 / 教育 / 體育

法規異動

修正

四、主辦單位每次辦理高空彈跳活動前,應作成檢查紀錄表(如附件一)
    ,逐項確認下列安全維護事項:
  (一)場地是否依前點規定經管理機關核准。
  (二)彈跳繩、吊帶、扣環等相關器材是否符合歐洲標準化委員會(CE
        )、國際登山和攀岩聯合會(UIAA)或美國國家消防協會(NFPA
        )或我國國家標準規定之安全標準;安全標準之內容,規定如附
        件二。
  (三)主辦單位從業人員是否經過專業訓練,並已取得有效之相關專業
        證照,其資格規定如附件三。
  (四)活動安全規劃(包括參與者條件、天氣概況、操作團隊人員及配
        置、高空彈跳活動計畫等事項)是否妥適;其內容如附件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