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際綜合性運動賽會申辦及籌辦作業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3月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3月5日教育部臺教授體部字第1080006734B號令修正發布第 2點、第3點及第8點附表,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教育 / 體育

法規異動

修正

二、地方政府得依本原則申請補助之賽會,其範圍如下:
  (一)第一類賽會:
        1.第一級賽會:奧林匹克運動會及帕拉林匹克運動會。
        2.第二級賽會:亞洲運動會及亞洲帕拉林匹克運動會。
        3.第三級賽會:世界大學運動會及青年奧林匹克運動會。
  (二)第二類賽會:世界運動會、達福林匹克運動會、亞洲室內暨武藝
        運動會、亞洲沙灘運動會、亞洲青年運動會及東亞青年運動會。
  (三)第三類賽會:經本部公告之綜合性並為首屆辦理之賽會。

三、第一類賽會,由本部召開跨部會會議,作成申辦效益及可行性評估後
    公告,由地方政府提出申請。
    前項公告內容,包括申辦期限、賽會名稱、申辦資格、條件、本部公
    告申請期限、程序及遴選作業等事項。

八、本部為遴選依本原則申請申辦賽會之地方政府(以下簡稱申辦城市)
    ,得委由國內運動組織成立遴選小組,辦理申請及評分作業;其遴選
    作業原則及小組成員名單,由國內運動組織報本部核定後實施。
    前項遴選小組應將評分結果,報本部召開跨部會審查會擇定,並報行
    政院核定。
    第一項遴選之評分,其評分項目及配分基準,規定如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