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山域嚮導訓練與檢定及複訓審議小組組織及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8月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1年8月5日教育部體育署臺教體署全(三)字第1110028479A號 令修正發布第1點、第3點至第5點及第9點附表一、附表二、第10點附表三 、附表四,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教育 / 體育

法規異動

修正

一、教育部體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認定訓練機構辦理山域嚮導訓練,
    並認可訓練機構辦理山域嚮導資格檢定及複訓工作,特依山域嚮導資
    格檢定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組成審議小組,並訂
    定本要點。

三、審議小組任務如下:
    (一)本辦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第二項訓練機構申請認定及展延之
          審查。
    (二)本辦法第十九條廢止訓練機構認定及依行政程序法撤銷認定之
          審查。
    (三)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訓練機構認可及展延之審
          查。
    (四)本辦法第二十二條廢止訓練機構認可及依行政程序法撤銷認可
          之審查。
    (五)其他本辦法規定相關事項之諮詢。

四、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之政府機關(構)、行政法人、法人、團體
    、機構或專科以上學校,應於本署公告期間內,檢附本辦法第十五條
    所定文件、資料十份,向本署申請認定為訓練機構。
    依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申請訓練機構證書展延者,應檢附原證
    書,向本署提出。

五、訓練機構依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申請認可為受認可機構者,應於本
    署公告期間內,檢附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三項所定文件、資料
    十份,向本署提出。
    依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申請認可證書展延者,應檢附原證書
    ,向本署提出。

九、審議小組審查第四點申請認定及展延認定案件時,其應審查之項目、
    內容及配分,規定如附表一及附表二。

十、審議小組審查第五點申請認可及展延認可案件時,其應審查之項目、
    內容及配分,規定如附表三及附表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