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經營者銷售運動賽事票券(以下簡稱票券),應對於票價等銷售資訊
公開透明、對於廣告內容,亦應負真實之義務,並能確實履行、對於退票
機制應有詳細完整規範,並應有相關機制,避免以非供自用購買票券而轉
售圖利之情形等,以確保購買票券之消費者權益,爰訂定「運動賽事票券
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以下簡稱本事項),其要點如下:
一、應記載事項:
(一)企業經營者資訊。(第一點)
(二)銷售資訊。(第二點)
(三)企業經營者應揭露運動賽事之出賽運動員等事項,並保證所載
明之比賽內容為真實資訊。(第三點)
(四)付款方式。(第四點)
(五)退票機制。(第五點)
(六)票券毀損、滅失及遺失時之入場機制及處理方式。(第六點)
(七)入場規範及場所容留人數。(第七點)
(八)公共意外責任保險給付項目及最低保險金額。(第八點)
(九)消費爭議處理機制。(第九點)
二、不得記載事項:
(一)不得記載企業經營者得單方變更契約內容。(第一點)
(二)不得記載企業經營者得任意終止或解除契約。(第二點)
(三)不得預先免除企業經營者終止或解除契約時所應負之賠償責任
。(第三點)
(四)不得記載消費者拋棄或限制依法享有之契約解除權或終止權。
(第四點)
(五)不得記載企業經營者得預先免除故意及過失責任。(第五點)
(六)不得記載企業經營者得預先免除對履行輔助人所負責任。(第
六點)
(七)不得記載企業經營者之廣告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亦不得記載廣
告僅供參考。(第七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