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運動賽事票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2年6月8日教育部臺教授體部字第1120020007D號令訂定發布全 文2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教育 / 體育

立法總說明

企業經營者銷售運動賽事票券(以下簡稱票券),應對於票價等銷售資訊
公開透明、對於廣告內容,亦應負真實之義務,並能確實履行、對於退票
機制應有詳細完整規範,並應有相關機制,避免以非供自用購買票券而轉
售圖利之情形等,以確保購買票券之消費者權益,爰訂定「運動賽事票券
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以下簡稱本事項),其要點如下:
一、應記載事項:
    (一)企業經營者資訊。(第一點)
    (二)銷售資訊。(第二點)
    (三)企業經營者應揭露運動賽事之出賽運動員等事項,並保證所載
          明之比賽內容為真實資訊。(第三點)
    (四)付款方式。(第四點)
    (五)退票機制。(第五點)
    (六)票券毀損、滅失及遺失時之入場機制及處理方式。(第六點)
    (七)入場規範及場所容留人數。(第七點)
    (八)公共意外責任保險給付項目及最低保險金額。(第八點)
    (九)消費爭議處理機制。(第九點)
二、不得記載事項:
    (一)不得記載企業經營者得單方變更契約內容。(第一點)
    (二)不得記載企業經營者得任意終止或解除契約。(第二點)
    (三)不得預先免除企業經營者終止或解除契約時所應負之賠償責任
          。(第三點)
    (四)不得記載消費者拋棄或限制依法享有之契約解除權或終止權。
          (第四點)
    (五)不得記載企業經營者得預先免除故意及過失責任。(第五點)
    (六)不得記載企業經營者得預先免除對履行輔助人所負責任。(第
          六點)
    (七)不得記載企業經營者之廣告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亦不得記載廣
          告僅供參考。(第七點)

法規異動

訂定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