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學生懷孕受教權維護及輔導協助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月1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3年1月15日教育部臺教學(三)字第1122806728A號令修正發 布第1點及第3點附件一、附件二,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教育 / 訓育

法規異動

修正

一、教育部為落實性別平等教育法第十五條規定,指導學校積極維護懷孕
    學生之受教權,並提供必要之協助,特訂定本要點。

三、適用學生之受教權益如下:
    (一)彈性辦理請假。
    (二)彈性處理成績考核。
    (三)保留入學資格。
    (四)延長修業期限。
    (五)申請休學期間不計入休學年限。
    (六)其他受教權益。
    適用學生得向學校提出學生懷孕現況與需求(調查表如附件一),未
    成年懷孕及未成年育有子女之學生得提出個案服務轉介(轉介單如附
    件二)之申請,或運用其他相關社會福利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