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為落實性別平等教育法第十五條規定,指導學校積極維護懷孕 學生之受教權,並提供必要之協助,特訂定本要點。
三、適用學生之受教權益如下: (一)彈性辦理請假。 (二)彈性處理成績考核。 (三)保留入學資格。 (四)延長修業期限。 (五)申請休學期間不計入休學年限。 (六)其他受教權益。 適用學生得向學校提出學生懷孕現況與需求(調查表如附件一),未 成年懷孕及未成年育有子女之學生得提出個案服務轉介(轉介單如附 件二)之申請,或運用其他相關社會福利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