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軍訓課程折算役期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9月1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2年9月18日教育部臺教學(六)字第 1020085147B號、國防部國 規委會字第 1020000678號、內政部臺內役字第1020831458A號令修正發 布第1條、第2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教育 / 軍訓

法規異動

修正

  本辦法依兵役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依法受徵集服義務役之軍官、士官、常備兵及替代役役男,其曾於高級
  中等以上學校修習且成績合格之軍訓課程,得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
  定折算役期。
  前項所稱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指高級中學、職業學校、專科學校、大學
  及其相當層級之進修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