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兵役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依法受徵集服義務役之軍官、士官、常備兵及替代役役男,其曾於高級 中等以上學校修習且成績合格之軍訓課程,得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 定折算役期。 前項所稱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指高級中學、職業學校、專科學校、大學 及其相當層級之進修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