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學校軍訓教官編制員額資格遴選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於一百零
四年六月八日訂定發布。配合一百零八年六月五日修正公布之教師法第四
章修正教師之解聘、不續聘、停聘等相關規定,為使軍訓教官與學校各類
人員之解聘、不續聘、停聘等相關規定一致,爰修正本辦法,其修正要點
如下:
一、增訂專科學校軍訓教官應予撤職,且終身不得介派為軍訓教官之規定
(修正條文第六條)。
二、增訂專科學校軍訓教官應予撤職,且一年至四年不得介派為軍訓教官
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七條)。
三、增訂專科學校軍訓教官介派後予以退伍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八條)。
四、增訂專科學校軍訓教官不得遴選之規定,及已介派者應予撤職之規定
(修正條文第九條)。
五、增訂不適任專科學校軍訓教官有關通報、資訊蒐集、查詢、處理及利
用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