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租用車輛應行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6日教育部臺教學(五)字第1122805080A號令修正發 布第2點、第3點、第5點至第7點、第10點及第5點附表一、第7點附表二; 增訂第5點附件一、附件二,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教育 / 軍訓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2年11月18日教育部臺軍字第0920167875號函訂定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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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3年5月24日教育部臺軍字第 0930065836號函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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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6年2月6日教育部臺軍字第0960000952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1點(原名稱:各級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租(使)用交通工具應行注 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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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1年9月3日教育部臺軍(二)字第1010139088C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3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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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2年5月28日教育部臺教學(五)字第 1020066900B號令修正發布 第7點、第12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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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7年9月7日教育部臺教學(五)字第1070135944B號令修正發布第 5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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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教育部臺教學(五)字第1100165890A號令修正發布 第7點附表二,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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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6日教育部臺教學(五)字第1122805080A號令修正發 布第2點、第3點、第5點至第7點、第10點及第5點附表一、第7點附表二; 增訂第5點附件一、附件二,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異動

修正

二、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應慎選信譽良好之旅行社或遊覽車公司、客
    運公司。
    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租用車輛屬遊覽車者,遊覽車業者需經交通部
    公路局公告最近兩次評鑑皆合格,且出具最近一年公路監理機關之遊
    覽車客運業安全考核證明。

三、學校應直接租用車輛,或由校外教學採購契約得標廠商(以下簡稱得
    標廠商)租用車輛,不得假手他人,並掌握租車品質,確保車輛安全
    。
    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應妥善規劃行程,行程規劃時應至交通部公路
    局網站查詢全國大客車行駛時應特別注意之路段及時段並遵守之。
    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租用車輛之駕駛人一年內不得有重大違規及重
    大肇事紀錄,且不得任意更換駕駛人或車輛,如有突發狀況應依備援
    機制處置;出發前應檢查駕駛人駕駛執照,以確認駕駛人及車輛與契
    約相符。
    學校或得標廠商不得使駕駛人勤務及車輛使用時間違反汽車運輸業管
    理規則,得標廠商並應遵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旅行業管理規則
    等相關規定。

五、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租用車輛,得運用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租用
    車輛投標需求說明書範本(如附件一)辦理;其契約訂定應以學校辦
    理校外教學活動租用車輛契約範本(如附件二)為依據,並將下列事
    項於契約載明:
    (一)應租用合法之營業大客車(大客車牌照特徵及適用範圍如附表
          一)。
    (二)租用車輛需檢附汽車行車執照且無逾期檢驗情形。
    (三)租用車輛已投保在有效期間內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及乘客責任
          保險。
    (四)駕駛人基本資料(含姓名、駕駛執照及駕駛人登記證)。
    (五)其他特殊約定事項。
    得標廠商應規劃備援車輛、備援駕駛人,並研擬如遇緊急狀況之備援
    機制;相關備援車輛、駕駛人應符合第三點第三項及前項各款相關規
    定。備援車輛與駕駛人安排應考量駕駛人對該車輛操控的熟練程度。
    租用車輛及駕駛人遇有突發狀況時,備援機制應即時啟動因應。
    學校校外教學活動租用車輛,車齡(計算出廠日期至租用結束日期)
    不得逾十年並應裝置下列系統:
    (一)須為使用可適性打造遊覽車之底盤打造之遊覽車。
    (二)先進駕駛輔助系統。
    (三)行車視野輔助系統。
    (四)全球衛星定位系統( GPS),並提供車輛動態資訊介接至交通
          部公路局遊覽車動態資訊管理系統(以下簡稱動態系統),且
          應提供動態系統連結及帳號、密碼。
    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之採購作業如有租用車輛事宜,應將第二點第
    二項、第三點第二項及第三項、本點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七點列入投
    標文件並令投標廠商得標後遵守。
    第一項校外教學活動租用車輛契約範本適用於學校辦理之校外活動僅
    有租用車輛用途,非統包辦理採購,契約對象為遊覽車客運業者。

六、校外教學活動之車隊管理及編組如下:
    (一)各車次師生應建立緊急聯絡人名冊,留存學校。
    (二)二車以上應編成車隊(車號粘貼於明顯位置),並指定有經驗
          之教師擔任總領隊,五車以上另增副總領隊一人或二人。
    (三)每車至少派遣一名教師擔任隨車領隊,必要時得請行政人員、
          教師或家長協助,負責該車之安全及秩序維持。
    (四)各車應實施安全編組,備妥急救藥品,並指派專人保管。
    (五)依行車路線計畫行駛,於出發後不得隨意變更路線,必要時,
          應經總領隊及駕駛人專業評估後同意始得變更。
    (六)得標廠商應將動態系統連結及帳號、密碼提供予學校、車隊管
          理團隊及家長等相關人員,以作為管理及公開資訊之用。

七、得標廠商原則上於校外教學活動出發前三日,填妥「車輛安全檢核項
    目表」(如附表二)並簽章後提供予學校。
    車輛駕駛人於車場出車前應依契約檢查行車執照、駕駛執照及安全設
    備等,檢查合格後於「車輛安全檢核項目表」簽章。
    學校總領隊或隨車領隊得視需要,請車輛駕駛人或得標廠商配合進行
    複查。

十、意外事故發生時之應變措施如下:
    (一)依逃生演練指導學生儘速疏散至安全位置,觀察人員受傷情況
          。
    (二)通報一一九專線、警察單位一一0或緊急救難專線一一二,同
          時搶救傷患。
    (三)總領隊立即編組教師成立現場防救指揮小組,擔任指揮官,協
          調相關救助事宜,並指定專人統一對外發言及與本部校安中心
          (0二-三三四三七八五五)保持聯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