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育部軍訓教官志願留營及轉服常備軍官作業計畫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1月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1年11月9日教育部臺軍(一)字第1010205144B號令修正發布第5 點之附件一、附件二,並自102年1月1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教育 / 軍訓

法規異動

修正

五、作業要領:
  (一)志願留營:
        1.志願留營作業每月辦理一次。各校及各單位權責、作業時限、
          注意事項如附件一。
        2.志願留營申請服役期限以二年為一期;惟屆滿最大年限前三年
          者,得申請服役一至三年,以不超過其本階現役最大年限為準
          。
        3.志願留營生效日應銜接役期屆滿或前次留營期滿之翌日生效。
        4.後備役常備軍官再入營服現役期滿後,申請繼續服現役,經核
          准者,得繼續服現役至最大年限。
  (二)志願轉服常備軍官:志願轉服常備軍官作業每年辦理一次。各校
        及各單位權責、作業時限、注意事項如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