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育行政機關及學校執行校園安全人員值勤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6月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1年6月2日教育部臺教學(五)字第1112803156A號令修正發布第 3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教育 / 軍訓

法規異動

修正

三、值勤職責:
    (一)本部:依本部校園安全及災害防救通報處理中心作業規定督導
          。
    (二)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督導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聯絡處及高級中等學校
            執行校園安全人員值勤及指導校安事件通報與緊急處理。
          2.重大校安事件發生時,立即成立緊急應變小組,協助處理與
            通報作業。
          3.每日對五所以上轄屬學校執行校園安全人員,實施電話通聯
            測試,以確保通報系統通暢,維護值勤紀律。
    (三)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聯絡處:
          1.督導轄屬學校執行校園安全人員值勤及指導校安事件通報與
            緊急處理。
          2.重大校安事件發生時,立即成立緊急應變小組,協助處理與
            通報作業。
          3.每日對五所以上轄屬學校執行校園安全人員,實施電話通聯
            測試,以確保通報系統通暢,維護值勤紀律。但轄屬學校二
            十五校以下者,得予酌減,惟不得少於轄屬學校數量五分之
            一。
    (四)高級中等以上學校:
          1.維護校園安全。
          2.處理緊急突發事件。
          3.協助學生生活照顧。
          4.校安事件通報與連繫。
          5.其他上級交付之相關工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