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育部大專校院及行政機關與跨區服務軍訓教官員額設置基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7日教育部臺教學(六)字第1112807022A號令修正發 布第4點、第5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教育 / 軍訓

法規異動

修正

四、行政機關及跨區服務教官員額設置如下:
    (一)行政機關編制軍職員額:依國教署、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組織法
          規與員額編制表所定員額,報本部核定。
    (二)跨區服務教官員額:
          1.本部:以三十八人為上限,均納入大專校院。
          2.大專校院校園安全維護及全民國防教育資源中心:以五十六
            人為上限,均納入大專校院資源中心承辦學校(以外加方式
            處理)。
          3.私校薪資作業小組:以八人為上限,納入大專校院承辦學校
            。
          4.國教署:
           (1)以三十六人為上限,得納入大專校院。
           (2)因工作任務實際需求,須增加教官員額時,應報本部核定
              。
          5.直轄市政府軍訓單位(聯絡處)及縣(市)聯絡處:得納入
            大專校院(不包括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編制內人員);其員額
            設置如附表。
    前項第二款第五目聯絡處之設置,依行政區域劃分設縣(市)聯絡處
    ;直轄市政府已設軍訓單位,且所屬公立學校均歸併為該市政府教育
    局權管(不包括國立大學附屬高級中等學校)者,不設置聯絡處。

五、各校教官員額,由本部依據第一學期學生實際註冊人數,核定各校次
    年度員額數。無教官現員之學校不再核定教官員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