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12月2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3年12月22日教育部臺參字0九三0一七一四九六A號令修正發 布第3條、第9條;增訂第8條之1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教育 / 人事

法規異動

修正

  教職員有未經採計提敘之職前年資,與現職職務等級相當且服務成績優
  良者,得在本職最高年功薪範圍內按年採計提敘薪級。
  前項未經採計提敘之職前年資,低於現敘薪級者,為職務等級不相當。
  教職員敘薪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國立學校為教育部,直轄市立學校為
  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 (市)立學校為
  縣 (市)政府。
  前項教職員之敘薪,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視實際需要授權學校辦理之。

  教職員之起薪改支及保留薪級,依下列規定:
  一、起薪:教師之薪給,自實際到職之日起支。
  二、改支:因補繳學經歷證件或取得新資格申請改敘者,均自審定改敘
      之日起改支。
  三、保留薪階:新職核定薪級低於舊職核定薪級時,保留其舊薪級,新
      職其經事先核准調任者,其原支年功薪,得繼續支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