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師鐸獎評選及表揚活動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教育部臺教師(三)字第1122603934A號令修正發 布第7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教育 / 人事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9年3月4日教育部臺人(二)字第0990024237C號令訂定發布全文8 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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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0年3月18日教育部臺人(二)字第 1000033722C號令修正發布全 文8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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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4日教育部臺人(二)字第1010227374B號令修正發布全 文8點,並自102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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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8日教育部臺教師(一)字第1020156883A號令修正發布 第4點、第6點,並自103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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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教育部臺教師(一)字第1030168457A號令修正發布 第3點、第4點,並自104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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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5年1月5日教育部臺教師(一)字第1040182584A號令修正發布第 3點、第4點、第7點,並自105年1月8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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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2日教育部臺教師(三)字第1060169349B號令修正發布 全文8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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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8年8月1日教育部臺教師(三)字第1080081911B號令修正發布 全文8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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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1日教育部臺教師(三)字第1100166606A號令修正發布 第7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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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111年5月25日教育部臺教師(三)字第 1112600683A號令修正發布 第3點、第7點、第8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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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 112年1月17日教育部臺教師(三)字第1112605106A號令修正發 布第3點、第4點、第8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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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教育部臺教師(三)字第1122603934A號令修正發 布第7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件下載

法規異動

修正

七、獎勵及表揚:
    (一)獲師鐸獎者,於表揚大會中公開表揚,由本部頒贈師鐸獎獎座
          、獎牌及獎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之人員並核予記功
          一次。
    (二)獲師鐸獎者由本部安排出國考察,本部補助每人以新臺幣十三
          萬元為原則,如遇特殊情形得以專簽辦理;一百零八年度起,
          因發生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定災害、傳染病防治法第三
          條第一項所定傳染病,或其他重大變故致延期或停止辦理出國
          考察時,得補助十萬元予獲師鐸獎者從事辦學考察活動、教師
          研習進修、推廣教育政策及研究發展等之用。
    (三)得獎事蹟編印專輯。
    (四)經各主管機關(單位)推薦而未獲選參加全國表揚大會者,以
          部長名義頒給獎狀一幀,由各該機關(單位)自行表揚,高級
          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之人員並核予嘉獎二次,以資鼓勵。
    (五)獲師鐸獎者,得由主管機關(單位)敦請參與教育經驗分享及
          教學理念傳承相關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