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調查局為對所屬調查、保防人員實施各項業務訓練,設法務部調 查局幹部訓練所(以下簡稱本所)。
「司法行政部」修正為「法務部」。
本所置組長三人,薦任,分掌教務、訓導及總務事宜。各組置專員二人 或三人,薦任;組員二人或三人,助理員二人或三人,均委任;承長官 之命,分掌有關事務。
依派用人員派用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薦派」改為「薦任」。
本所訓練計畫及各項章則,由法務部調查局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