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法務部調查局幹部訓練所組織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69年08月0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69年8月1日總統臺統(一)義字第4357號令修正公布第1條、第5條 、第 9條條文及名稱
法規體系: / 行政 / 法務 / 組織

法規異動

修正

  法務部調查局為對所屬調查、保防人員實施各項業務訓練,設法務部調
  查局幹部訓練所(以下簡稱本所)。
〔立法理由〕
  「司法行政部」修正為「法務部」。

  本所置組長三人,薦任,分掌教務、訓導及總務事宜。各組置專員二人
  或三人,薦任;組員二人或三人,助理員二人或三人,均委任;承長官
  之命,分掌有關事務。
〔立法理由〕
  依派用人員派用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薦派」改為「薦任」。

  本所訓練計畫及各項章則,由法務部調查局定之。
〔立法理由〕
  「司法行政部」修正為「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