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組織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02891號令修正公布第2條 、第8條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法務 / 組織

法規異動

修正

本學院掌理下列事項:
一、司法官考試錄取人員培訓業務之執行。
二、法務部所屬司法人員之訓練。
三、依法務部核定由本學院舉辦前二款以外人員之培訓。
四、國家犯罪問題與刑事政策之調查、分析及研究。
前項第一款之培訓,由司法院會同考試院及行政院設司法官訓練委員會決
定其訓練方針、訓練計畫及其他有關訓練重要事項,交由本學院執行。
前項訓練委員會置委員十五人,由最高法院院長擔任召集人,最高檢察署
檢察總長擔任副召集人;除召集人、副召集人及本學院院長為當然委員外
,其餘委員由行政院指定二人、司法院及考試院各指定三人,律師、專家
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各二人擔任之,其中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委
員均為無給職。
〔立法理由〕
一、配合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之法務部組織法第五條、法院
    組織法增訂第一百十四條之二有關各級檢察機關名稱「去法院化」之
    相關規定,爰修正第三項檢察機關名稱。
二、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
一、增訂第二項明定修正條文之施行日。
二、第一項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