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國家犯罪防治研究院籌備小組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1日法務部法令字第10303512700號令修正發布第 7點 ,並自103年11月21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法務 / 組織

法規異動

修正

七、本部受理申請設立財團法人,經審查許可者,發給設立許可文書,並
    將申請書及其附件加蓋印信二份,發還申請人,一份留存備查。
    本部審查財團法人之申請設立時,應審酌其捐助財產是否足以達成設
    立目的及業務宗旨。
    前項捐助財產,其現金部分不得少於新臺幣一千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