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法務部風險管理推動小組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7日法務部法秘字第10005011090號函修正發布第 3點 、第7點,並自101年1月1日起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法務 / 組織

立法總說明

法務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落實推動風險管理工作,降低風險發生之可能
性及危害,於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函頒「法務部風險管理推動小組設
置要點」全文七點,期間因應本部矯正署成立,曾於一百年三月一日修正
第三點,並自一百年一月一日生效。鑒於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本部及所屬
機關組織調整,本要點第三點、第七點小組委員及單位名稱有修正之必要
,爰擬具「法務部風險管理推動小組設置要點第三點、第七點」修正草案
,以期周延。

法規異動

修正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常務次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主任秘書
    兼任;委員十一人,由本部各單位主管兼任。
〔立法理由〕
  因應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本部及所屬機關組織調整,爰配合修正本部風
  險管理推動小組委員之組成。

七、本小組幕僚工作由本部綜合規劃司辦理;為強化幕僚功能,協助辦理
    幕僚工作,並得邀請本部各單位人員參與幕僚作業。
〔立法理由〕
  因應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本部及所屬機關組織調整,配合修正本要點之
  單位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