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落實推動風險管理工作,降低風險發生之可能 性及危害,於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函頒「法務部風險管理推動小組設 置要點」全文七點,期間因應本部矯正署成立,曾於一百年三月一日修正 第三點,並自一百年一月一日生效。鑒於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本部及所屬 機關組織調整,本要點第三點、第七點小組委員及單位名稱有修正之必要 ,爰擬具「法務部風險管理推動小組設置要點第三點、第七點」修正草案 ,以期周延。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常務次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主任秘書 兼任;委員十一人,由本部各單位主管兼任。
因應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本部及所屬機關組織調整,爰配合修正本部風 險管理推動小組委員之組成。
七、本小組幕僚工作由本部綜合規劃司辦理;為強化幕僚功能,協助辦理 幕僚工作,並得邀請本部各單位人員參與幕僚作業。
因應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本部及所屬機關組織調整,配合修正本要點之 單位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