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灣高等檢察署(以下簡稱本署)為督導所屬各地方檢察署有效查緝
人口販運案件,特設置臺灣高等檢察署防制人口販運督導小組(以下
簡稱本小組)。
〔立法理由〕 修正機關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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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應行辦理之事項如下:
(一)指揮督導所屬各地方檢察署查緝人口販運案件績效。
(二)建立所屬各地方檢察署聯繫窗口名冊,提供相關機關團體參考。
(三)彙整所屬各地方檢察署查緝人口販運案件案例,提供辦理人口販
運案件人員參考。
(四)查緝人口販運案件統計資料之連結及資料庫之建立。
(五)其他有關查緝人口販運案件犯罪偵查之督導事項。
〔立法理由〕 修正機關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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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小組由本署檢察長擔任召集人,指定主任檢察官一人為執行秘書,
綜理本小組行政事務,並指定檢察官五人至七人為本小組成員。
〔立法理由〕 將數字修正為中文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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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小組為檢討業務執行情形及加強各相關機關間之聯繫,得視業務需
要,不定期召開督導會議,邀請所屬各地方檢察署及其他相關機關派
員參加。
〔立法理由〕 修正機關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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