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高等檢察署防制人口販運督導小組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7月1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7月18日臺灣高等檢察署檢文洽字第 10710012890號函修正 發布名稱及第1點、第3點至第5點,並自107年5月25日生效 (原名稱:臺灣 高等法院檢察署防制人口販運督導小組設置要點)
法規體系: / 行政 / 法務 / 組織

立法總說明

依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三日總統公布增訂法院組織法第一百十四條之二規
定,檢察機關自同年月二十五日起更名,為配合機關更名,爰修正本要點
並修正名稱為「臺灣高等檢察署防制人口販運督導小組設置要點」。

法規異動

修正

一、臺灣高等檢察署(以下簡稱本署)為督導所屬各地方檢察署有效查緝
    人口販運案件,特設置臺灣高等檢察署防制人口販運督導小組(以下
    簡稱本小組)。
〔立法理由〕
修正機關名稱。

三、本小組應行辦理之事項如下:
  (一)指揮督導所屬各地方檢察署查緝人口販運案件績效。
  (二)建立所屬各地方檢察署聯繫窗口名冊,提供相關機關團體參考。
  (三)彙整所屬各地方檢察署查緝人口販運案件案例,提供辦理人口販
        運案件人員參考。
  (四)查緝人口販運案件統計資料之連結及資料庫之建立。
  (五)其他有關查緝人口販運案件犯罪偵查之督導事項。
〔立法理由〕
修正機關名稱。

四、本小組由本署檢察長擔任召集人,指定主任檢察官一人為執行秘書,
    綜理本小組行政事務,並指定檢察官五人至七人為本小組成員。
〔立法理由〕
將數字修正為中文數字。

五、本小組為檢討業務執行情形及加強各相關機關間之聯繫,得視業務需
    要,不定期召開督導會議,邀請所屬各地方檢察署及其他相關機關派
    員參加。
〔立法理由〕
修正機關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