勵志中學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條規定,矯正學校應設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處理性別平等教育相關事務,爰依
本法第九條第二項及各級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準則第十條規定,
擬定「勵志中學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其
主要內容如下:
一、本要點之授權依據。(第一點)
二、本會任務。(第二點)
三、本會組織。(第三點)
四、本會召開會議時間及出席委員。(第四點)
五、本會開會及決議之委員數。(第五點)
六、本會委員積極資格。(第六點)
七、本會委員消極資格。(第七點)
八、本會委員任期。(第八點)
九、本會分工職掌。(第九點)
十、本會之預算來源。(第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