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執行官甄審及訓練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5月1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89年5月17日法務部法八十九令字第001088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條 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法務 / 處務

法規異動

修正

  前條規定之甄審,委託考選部辦理。
  前項甄審,以筆試及口試方式為之。筆試成績未達錄取標準者,不得參
  加口試。筆試科目如下:
  一、行政法。
  二、行政執行法。
  三、強制執行法。
  第二項筆試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七十;口試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三十
  ,合併計算為甄審總成績後,擇優錄取。但口試成績未滿六十分者,不
  予錄取。
  甄審成績之計算,參照公務人員考試總成績計算規則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