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化輔導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調查分類、鑑別、個案調查、心理測驗之規劃、指導及監督。
二、教化處遇、諮商輔導、文康活動業務之規劃、指導及監督。
三、教育事項之規劃、指導及監督。
四、假釋審查、維持、停止、廢止、撤銷之監督及審核。
五、累進處遇、縮短刑期等案件之監督及審核。
六、技能訓練與就業輔導之規劃、指導及監督。
七、自營、委託加工、承攬、指定監外作業或其他作業之規劃、指導及監
督。
八、作業技訓設備、勞作金、獎勵金、慰問金之監督及審核。
九、其他有關教化輔導事項。
〔立法理由〕 一、因應監獄行刑法第四十條將輔導及教育於第三項及第四項分別規定,
爰將現行條文第二款教誨、教育事項分列規定。另本署陸續研擬各項
教化處遇計畫函頒實施,包含家庭支持、個別化處遇等,爰修正文字
為教化處遇。
二、新增第三款,收容人教育事項包含監獄補習、進修及推廣教育業務,
少年矯正機關適性課程、特殊教育、轉銜復學等教育事項之規劃、指
導及監督。
三、參酌監獄行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立法例,修正現行第三款文字,款次
遞移為第四款。
四、因應羈押法刪除「性行考核」,爰予修正現行第四款文字,並遞移為
第五款。
五、現行條文第八款併入第五款,款次遞移為第六款。
六、因應監獄行刑法第三十四條將作業項目分列,故依法修正現行第六款
文字,另款次移列第七款。
七、因本規程第五條第四項矯正人員教育、訓練、進修、考察之規劃、指
導及監督,已包含作業導師及職業訓練師之專業訓練,爰刪除現行第
七款條文。
八、修正現行第九款及第十款款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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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督導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戒護安全、管理制度之規劃、指導及監督。
二、矯正機關之器械、戒具、消防安全設備之使用、保養與防護訓練之規
劃、指導及監督。
三、分類收容、移禁之規劃、指導及監督。
四、返家探視、眷屬同住、違規處理之監督及審核。
五、戒護警力與矯正役役男勤務調遣及配置。
六、矯正機關勤前教育之規劃、指導及監督。
七、矯正機關囚情動態之通報、預警、管制及處理。
八、矯正機關災害、防救演習、緊急事故應變措施之規劃、協調及督導。
九、矯正機關與警察機關警力支援之規劃、協調及督導。
十、其他有關安全督導事項。
〔立法理由〕 因應監獄行刑法第二十五條、羈押法第二十條、監獄及看守所器械使用辦
法增修施行,現行條文第二款「武器、彈藥」,修正統稱為「器械」;另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七條,名詞定義係「消防安全設備」
,無消防器材名稱,故將「消防器材」修正為「消防安全設備」。並於第
二款新增「矯正機關」之文字,以玆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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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出納、財物、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國會聯絡、媒體公關及新聞發布業務。
四、會報及議事之處理。
五、公產及公物之管理。
六、消防安全設備之使用、保養與防護訓練之規劃、指導及監督。
七、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八、不屬其他各組、室事項。
〔立法理由〕 一、依據消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應由
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責其製定消防防護計畫,報請消防機關
核備,並依該計畫執行有關防火管理上必要之業務。」、消防法施行
細則第十四條第一項「本法第十三條所定防火管理人,應為管理或監
督層次人員,並經中央消防機關認可之訓練機構或直轄市、縣(市)
消防機關講習訓練合格領有證書始得充任。」規定,前揭消防防護計
畫係以機關為單位施行,其相關使用、保養、防護訓練之規劃、指導
及監督由秘書室掌理,又因本項業務係依消防法相關規定辦理,且包
含消防防護計畫之規劃,尚非第五款「公產及公物之管理」得以涵蓋
,爰增訂第六款規定。
二、修正現行條文第六款、第七款款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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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立法理由〕 增列第二項,規定本規程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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