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依法官法第八十九條第一項準用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辦理各級檢察署 及其檢察分署團體績效評比,法務部於一百零一年一月四日以法令字第一 000八0八五八八0號令發布「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團體績效評比 辦法」。為配合法院組織法增訂第一百十四條之二,並依一百零三年十月 七日檢察機關團體績效評比會議決定修正評分分級名稱,爰修正名稱為「 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團體績效評比辦法」,並修正相關條文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