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工作小組置委員十人至十五人,除由法務部資訊處處長為委員兼召集
人外,其餘委員由法務部就下列相關人員派、聘兼之,任一性別委員
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任期為二年,期滿得予續聘。
(一)法務部法制司、法律事務司及資訊處人員三人至五人。
(二)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六人至九人。
〔立法理由〕 配合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CEDAW)中華民國(臺灣)第三次國
家報告審查委員會結論性意見與建議所提暫行特別措施,落實將任一性別
比例原則納入各部會所屬委員會組織規定之決議,爰修正本點,明定工作
小組委員性別之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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