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法務部暨所屬各機關辦理模範公務人員選拔作業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3月1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0年3月13日法務部(90)法人字第 00584號函修正發布第2點、第 4 點
法規體系: / 行政 / 法務 / 處務

法規異動

修正

二、表揚名額:
  (一)每年除報行政院遴選外,本部表揚以不超過十名為原則。
  (二)依據本部暨所屬機關性質並參酌編制狀況,表揚名額分配如下:
        1.本部、司法官訓練所、矯正人員訓練所、法醫研究所等合計一
          至二名。
        2.檢察機關一至三名。
        3.調查機關一至二名。
        4.矯正機關一至二名。
        5.行政執行機關一至二名。
        6.本部暨所屬各機關政風、人事、會計、統計等四機構合計一至
          二名。
    以上各類機關(構)如遴報不足額時,得由他類機關(構)遴報人選
    中擇優選拔。

四、審核程序:
  (一)初審:本部、司法官訓練所、矯正人員訓練所、法醫研究所及政
        風、人事、會計、統計等四機構遴薦人員由主任秘書負責辦理;
        檢察機關遴薦人員由檢察司負責辦理,但如有遴薦觀護人之人選
        時,檢察司應會同保護司辦理;矯正機關遴薦人員由矯正司負責
        辦理;行政執行機關遴薦人員由法律事務司負責辦理;調查機關
        遴薦人員由調查局自行辦理。
  (二)複審:初審審查通過之遴薦人員提本部考績委員會複審,經審查
        合格之人選,依具體事蹟排列優先順序,並擇優遴薦參加行政院
        模範公務人員選拔。復將
        審議結果由人事處簽報  部長核定,  部長如對複審
        結果有意見時,得交考績委員會復議,對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
        得變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