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表揚名額:
(一)每年除報行政院遴選外,本部表揚以不超過十名為原則。
(二)依據本部暨所屬機關性質並參酌編制狀況,表揚名額分配如下:
1.本部、司法官訓練所、矯正人員訓練所、法醫研究所等合計一
至二名。
2.檢察機關一至三名。
3.調查機關一至二名。
4.矯正機關一至二名。
5.行政執行機關一至二名。
6.本部暨所屬各機關政風、人事、會計、統計等四機構合計一至
二名。
以上各類機關(構)如遴報不足額時,得由他類機關(構)遴報人選
中擇優選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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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審核程序:
(一)初審:本部、司法官訓練所、矯正人員訓練所、法醫研究所及政
風、人事、會計、統計等四機構遴薦人員由主任秘書負責辦理;
檢察機關遴薦人員由檢察司負責辦理,但如有遴薦觀護人之人選
時,檢察司應會同保護司辦理;矯正機關遴薦人員由矯正司負責
辦理;行政執行機關遴薦人員由法律事務司負責辦理;調查機關
遴薦人員由調查局自行辦理。
(二)複審:初審審查通過之遴薦人員提本部考績委員會複審,經審查
合格之人選,依具體事蹟排列優先順序,並擇優遴薦參加行政院
模範公務人員選拔。復將
審議結果由人事處簽報 部長核定, 部長如對複審
結果有意見時,得交考績委員會復議,對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
得變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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