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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各分署運用志工服務實施計畫書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3月1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1年3月15日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行執綜字第 10130001500號函修 正發布名稱及全文8點;並溯自101年1月1日生效(原名稱:法務部行政執 行署暨所屬各行政處運用志工服務實施計畫書)
法規體系:
/ 行政 /
法務
/
處務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1年3月21日法務部(91)法人決字第 0910009208號函核定(中華 民國91年3月22日法務部行政執行署(91)行執字第30910001522號函訂定 發布全文 8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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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1年3月15日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行執綜字第 10130001500號函修 正發布名稱及全文8點;並溯自101年1月1日生效(原名稱:法務部行政執 行署暨所屬各行政處運用志工服務實施計畫書)
法規異動
修正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