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法務部及所屬機關資訊安全稽核作業管理規範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4月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3年4月9日法務部法資字第11311503950號函修正發布第4點, 並自113年4月12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法務 / 處務

立法總說明

法務部(下稱本部)及所屬機關資訊安全稽核作業管理規範(下稱本管理
規範)於九十六年三月十三日訂定函頒,為本部及所屬機關辦理資訊安全
稽核作業之依據,曾於一百零一年一月六日、一百零四年六月三十日及一
百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三次修正。因應內政部一百十二年五月十日函頒
修正「應用戶役政資訊系統安全稽核要點」,訂定連結、持有、使用該部
戶役政資料機關應每半年至少辦理一次內部稽核,另中央各連結機關應對
持有、使用之所屬機關每半年至少辦理一次外部稽核,爰修正本管理規範
第四點,本部及所屬機關稽核頻率規定。

法規異動

修正

四、稽核頻率
    (一)本部應參照「法務部資訊安全內部稽核作業程序」每年至少辦
          理二次內部稽核作業。
    (二)本部應參照「法務部資訊安全外部稽核作業程序」及提供本部
          及所屬機關查詢資料之外部機關所訂之相關稽核規定,對所屬
          機關每年辦理外部稽核作業;針對資安等級 C級以上直屬機關
          每三年至少辦理一次稽核作業,另得視業務需要不定期辦理各
          所屬機關稽核作業及查核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
    (三)本部所屬機關資安等級屬 A級或持有、使用外部機關提供資料
          者,應參照「法務部所屬機關資訊安全內部稽核作業程序」及
          提供本部及所屬機關查詢資料之外部機關所訂之相關稽核規定
          ,每年至少辦理二次內部稽核作業;其它資安等級屬B及C級之
          機關,應參照相同稽核作業程序,每年至少辦理一次內部稽核
          作業。
〔立法理由〕
因應內政部一百十二年五月十日函頒修正「應用戶役政資訊系統安全稽核
要點」,於該要點第五點訂定連結、持有、使用該部戶役政資料機關應每
半年至少辦理一次內部稽核,另中央各連結機關應對持有、使用之所屬機
關每半年至少辦理一次外部稽核,爰修正本點第二款、第三款本部及所屬
機關稽核頻率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