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各分署替代役公共行政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2月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6年12月7日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行執法字第 10631003220號函修 正發布名稱及第2點,並自107年1月1日生效(原名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 各分署替代役司法行政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
法規體系: / 行政 / 法務 / 處務

立法總說明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前於一百年三月八日訂定發布「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所
屬行政執行處替代役司法行政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分行各行政執行處
據以辦理。嗣於一百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為配合行政執行機關之組織調整,
行政執行處改制為分署,乃將名稱修正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各分署替
代役司法行政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行政執行處」修正為「分署」,
並於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修正。
為因應內政部一百零六年十月三十一日內授役甄字第一0六0八三0六三
三號函檢送該部一百零六年十月二十日「研商一百零七年度各需用機關一
般替代役需求員額分配會議」紀錄之決議五、有關分配公共行政役之需用
機關,其役別變更,須配合修正服勤管理要點。爰配合修正名稱為「法務
部行政執行署及各分署替代役公共行政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及第二點
序文「司法行政役」為「公共行政役」。

法規異動

修正

二、法務部行政執行署(以下簡稱本署)及各分署替代役公共行政役役男
    (以下簡稱役男)之服勤管理權責區分如下:
  (一)本要點所稱主管機關為內政部,負責政策指導、督導考核等事項
        。
  (二)本要點所稱需用機關為法務部,相關業務除年度替代役實施計畫
        及人力需求,應報由法務部核轉外,其餘均由本署辦理,並負責
        規劃及對服勤單位及役男實施督導考核等事項。
  (三)本要點所稱服勤單位為本署及各分署,負責役男之服勤管理。
〔立法理由〕
為因應內政部一百零六年十月三十一日內授役甄字第一0六0八三0六三
三號函檢送該部一百零六年十月二十日「研商一百零七年度各需用機關一
般替代役需求員額分配會議」紀錄之決議五、有關分配公共行政役之需用
機關,其役別變更,須配合修正服勤管理要點。爰配合修正第二點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