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法務部行政執行署(以下簡稱本署)及各分署替代役公共行政役役男
(以下簡稱役男)之服勤管理權責區分如下:
(一)本要點所稱主管機關為內政部,負責政策指導、督導考核等事項
。
(二)本要點所稱需用機關為法務部,相關業務除年度替代役實施計畫
及人力需求,應報由法務部核轉外,其餘均由本署辦理,並負責
規劃及對服勤單位及役男實施督導考核等事項。
(三)本要點所稱服勤單位為本署及各分署,負責役男之服勤管理。
〔立法理由〕 為因應內政部一百零六年十月三十一日內授役甄字第一0六0八三0六三
三號函檢送該部一百零六年十月二十日「研商一百零七年度各需用機關一
般替代役需求員額分配會議」紀錄之決議五、有關分配公共行政役之需用
機關,其役別變更,須配合修正服勤管理要點。爰配合修正第二點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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