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以下簡稱本分署)為辦理檔案法第十七
條至二十一條有關檔案開放應用之規定事項,特訂定本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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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向本分署申請應用檔案應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一)或以書面載明規定
事項。檔案應用以提供複製品為原則,有使用原件之必要者,應於申
請書載明其事由,親自持送或以書面通訊方式送達本分署,經審核後
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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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應用檔案,有檔案法第十八條、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或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本分署得拒絕其申
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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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檔案應用,應備有本人照片之有效身分證明文件,申請人不能親
自辦理者,得委任辦理,並提委任書(如附件二),未成年人應由法
定代理人代為辦理。申請資料屬個人隱私資料者,請檢具身分關係證
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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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檔案應用之申請,由本分署檔案室受理後會辦業務單位依法審核,並
為准駁之決定,三十日內以書面載明理由通知申請人。申請應用不合
規定程序或資料不全者,經通知申請人補正者,應於七日內補正,屆
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得駁回其申請;有補正資料者,自申請人補
正之日重新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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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檔案應用之申請,應分會業務單位審核,業務單位應於五個工作日內
審畢,其有第三點所定情事者,應於審核表(附件三)敘明理由及法
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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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請人應於收受審核通知書(附件四)之日起十五日內至本分署應用
檔案,並預先前三天與本分署檔案室承辦人員聯絡,以資準備,如有
特殊需求則另行約定應用日期;應用檔案時,應出示審核通知書及備
有本人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至指定處所為之,經本分署檔管人員查
驗審核通知書及身分證明文件或委任書,並完成登記程序後,始得進
入應用處所。
受理單位將檔案交付申請人使用,應請其於檔案應用簽收單(附件五
)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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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申請人於檔案應用完畢歸還後,應依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所
訂「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附件六),向本分署出納人員
繳納費用;其另需提供郵寄服務者,郵遞費用以實支數額計算,每
次並加收處理費用新臺幣五十元。前項之收費,由本分署出納開立
收據,申請人憑收據向本分署檔管人員領取檔案複製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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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分署開放應用檔案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例假日及國定假日除
外)上午八時三十分至十二時、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五時;若因其他
特殊原因停止開放時,另行公告週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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