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檔案應用申請作業流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6月2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6月22日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雄執秘字第1090200196 0號函修正發布第 1點至第7點、第12點、第13點及第2點附件一、第4點附 件二、第6點附件三、第7點附件四、附件五、第12點附件六,並自109年6 月19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法務 / 處務

立法總說明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於一百零六年三月十六日訂定函頒「法務部行
政執行署高雄分署檔案應用申請作業流程」,因原辦公地點與聯絡電話已
於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一日搬遷至新廳舍而改變,及配合國家發展委員會檔
案管理局一百零八年十月二十二日修訂「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重
新修定本作業流程第二點附件一及第十二點附件六,另依公文書橫式數字
使用原則通案修定作業流程第一點、第二點、第三點、第四點、第五點、
第六點、第七點、第十二點、第十三點數字用語。其修定重點如下:
一、依公文書橫式數字使用原則通案修定作業流程第一點、第二點、第三
    點、第四點、第五點、第六點、第七點、第十二點、第十三點數字用
    語。
二、修定作業流程第二點附件一之辦公地址與電話。
三、修定作業流程第十二點附件六。

法規異動

修正

一、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以下簡稱本分署)為辦理檔案法第十七
    條至二十一條有關檔案開放應用之規定事項,特訂定本流程。
〔立法理由〕
依公文書橫式數字使用原則修正該點數字用語

二、向本分署申請應用檔案應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一)或以書面載明規定
    事項。檔案應用以提供複製品為原則,有使用原件之必要者,應於申
    請書載明其事由,親自持送或以書面通訊方式送達本分署,經審核後
    辦理之。
〔立法理由〕
依公文書橫式數字使用原則修正該點數字用語

三、申請應用檔案,有檔案法第十八條、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或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本分署得拒絕其申
    請。
〔立法理由〕
依公文書橫式數字使用原則修正該點數字用語

四、申請檔案應用,應備有本人照片之有效身分證明文件,申請人不能親
    自辦理者,得委任辦理,並提委任書(如附件二),未成年人應由法
    定代理人代為辦理。申請資料屬個人隱私資料者,請檢具身分關係證
    明文件。
〔立法理由〕
依公文書橫式數字使用原則修正該點數字用語

五、檔案應用之申請,由本分署檔案室受理後會辦業務單位依法審核,並
    為准駁之決定,三十日內以書面載明理由通知申請人。申請應用不合
    規定程序或資料不全者,經通知申請人補正者,應於七日內補正,屆
    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得駁回其申請;有補正資料者,自申請人補
    正之日重新起算。
〔立法理由〕
依公文書橫式數字使用原則修正該點數字用語

六、檔案應用之申請,應分會業務單位審核,業務單位應於五個工作日內
    審畢,其有第三點所定情事者,應於審核表(附件三)敘明理由及法
    律依據。
〔立法理由〕
依公文書橫式數字使用原則修正該點數字用語

七、申請人應於收受審核通知書(附件四)之日起十五日內至本分署應用
    檔案,並預先前三天與本分署檔案室承辦人員聯絡,以資準備,如有
    特殊需求則另行約定應用日期;應用檔案時,應出示審核通知書及備
    有本人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至指定處所為之,經本分署檔管人員查
    驗審核通知書及身分證明文件或委任書,並完成登記程序後,始得進
    入應用處所。
    受理單位將檔案交付申請人使用,應請其於檔案應用簽收單(附件五
    )簽名。
〔立法理由〕
依公文書橫式數字使用原則修正該點數字用語

十二、申請人於檔案應用完畢歸還後,應依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所
      訂「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附件六),向本分署出納人員
      繳納費用;其另需提供郵寄服務者,郵遞費用以實支數額計算,每
      次並加收處理費用新臺幣五十元。前項之收費,由本分署出納開立
      收據,申請人憑收據向本分署檔管人員領取檔案複製品。
〔立法理由〕
依公文書橫式數字使用原則修正該點數字用語

十三、本分署開放應用檔案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例假日及國定假日除
      外)上午八時三十分至十二時、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五時;若因其他
      特殊原因停止開放時,另行公告週知。
〔立法理由〕
依公文書橫式數字使用原則修正該點數字用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