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臺東戒治所檔案開放應用須知(112.10.03訂定)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日法務部矯正署臺東戒治所東戒所總字第1120401125 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14點,自112年9月15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法務 / 處務

立法總說明

法務部矯正署臺東戒治所為加強為民服務品質,便利民眾申請檔案應用,
爰訂定「法務部矯正署臺東戒治所檔案開放應用須知」,其重點如下:
一、本須知之訂定目的。(第一點)
二、依檔案法第二條第二款訂定「檔案」之定義。(第二點)
三、申請應用檔卷採事前審核制,及書面要式記載事項。(第三點)
四、受理申請應用檔卷之權責單位、審核流程、准駁決定期間、申請要式
    不備之補正程序,及核准決定之書面要式記載事項。(第四點)
五、本所受理申請應用准駁與否之法源依據。(第五點)
六、提供應用檔卷之型態。(第六點)
七、本所開放應用時間及處所。(第七點)
八、訂定申辦應用檔案者應出示之文件及辦理情形。(第八點)
九、訂定機關借調檔案備函應載明事項。(第九點)
十、訂定申請人於檔案應用處所之禁制及配合事項。(第十點)
十一、應用檔卷之典型錯誤態樣及禁制事項,以及違反本須知禁制事項之
      效果。(第十一點)
十二、訂定申請人檔案應用時應遵守規定。(第十二點)
十三、訂定應用檔案之收費依據。(第十三點)
十四、明訂檔案應用完畢須歸還。(第十四點)

法規異動

訂定1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