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仲裁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140861號令修正公布第47 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法務 / 法律事務

法規異動

修正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作成之仲裁判斷或在中華民國領域內依外國法律作成之
仲裁判斷,為外國仲裁判斷。
外國仲裁判斷,經聲請法院裁定承認後,於當事人間,與法院之確定判決
有同一效力,並得為執行名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