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律師懲戒及審議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1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1月19日法務部法令字第 1090454364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 全文13條,自110年1月1日施行(原名稱:律師懲戒規則)
法規體系: / 行政 / 法務 / 法律事務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 30年9月13日司法院訂定發布全文2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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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62年4月30日司法院(62)院臺(三)字第 0406號令、行政院(62) 臺法字第3757號令會同修正發布第2、24、26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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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 71年11月3日行政院臺七十一法一八四九四號令、司法院院臺廳 四字第字第院臺廳4字第05735號令會銜修正發布全文2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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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82年5月12日司法院院臺廳司三字第07363號令修正發布全文2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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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93年12月20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0930058687號、司法院院臺廳司 3字第0930029420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25條、第26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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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95年6月29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 0950031202號、司法院院台廳司 三字第0950014345號令會銜修正發布全文27條,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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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8年1月29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1080081627號、司法院院台廳司 三字第1080002459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2條、第24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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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10年1月19日法務部法令字第 1090454364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 全文13條,自110年1月1日施行(原名稱:律師懲戒規則)

立法總說明

律師懲戒規則係於三十年九月十三日由司法院訂定發布,迄今已逾七十餘
年,其間歷經六次修正,最後一次修正為一百零八年一月二十九日。為配
合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修正公布之律師法新增及修正相關律師懲戒規定
,將名稱修正為「律師懲戒及審議細則」,並配合修正相關規定,其修正
要點如下:
一、修正各委員會之組織規定。(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修正各委員會之行政事務及經費規定。(修正條文第四條)
三、增訂被付懲戒律師無法陳述意見及無法到會之處理方式及例外情形。
    (修正條文第七條)
四、增訂審議程序之準用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法規異動

修正1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