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法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2月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2月1日法務部法令字第108035018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26條 ,自108年2月1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法務 / 法律事務

立法總說明

財團法人法(以下簡稱本法)於一百零七年八月一日公布;並自公布後六
個月施行。關於財團法人之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事項,依本法第二十
四條第四項規定,爰訂定「法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其要點如下:
一、本準則之授權依據。(第一條)
二、本準則適用之對象及應依循之規定。(第二條)
三、會計年度及會計基礎。(第三條及第四條)
四、會計之記帳本位幣及單位。(第五條)
五、會計憑證之種類、定義、應記載事項及保管方式,並明定記帳憑證須
    經財團法人董事長或其授權人及主辦會計等相關人員簽名或蓋章。(
    第六條至第十一條)
六、會計帳簿之記載、設置帳簿目錄、更換及記帳錯誤更正之處理程序。
    (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
七、財團法人財務報告之內容、更正程序及財務報表須經董事長、執行長
    或該等職務之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之財務報表類型,並明定相關
    會計科(項)目之定義。(第十四條至第二十二條)
八、財團法人應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揭露關係人交易資訊及說明業務狀
    況。(第二十三條)
九、會計憑證、帳簿及財務報告之保存年限。(第二十四條)
十、財團法人應送主管機關備查之相關財務報表之種類及程序。(第二十
    五條)
十一、本準則之施行日期。(第二十六條)

法規異動

訂定2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