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對象及範圍
一、對象:行政院所屬各部、會、行、院、總處、署(以下簡稱各部會)
,必要時得對各部會辦理分組查核。
二、範圍:上一年度一月至十二月各部會法規通報或確認情形及各部會辦
理自行查核結果。
〔立法理由〕 一、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本點第一款之查核對象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二款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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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評審方式
一、書面評審項目及分數:
(一)主管法律、命令及編制表確認之時效性(20分)。
(二)主管行政規則通報或確認之完整性及時效性(20分)。
(三)英譯法規及行政規則通報之完整性及時效性(15分)。
(四)法規網站或公布區建置情形(25分)。
(五)各部會及對其所屬機關辦理之自行查核(10分)。
(六)法規草案預告確認之時效性(10分)。
二、書面評審項目之計算方式及說明:
(一)主管法律、命令及編制表:
時效性計算公式:〔準時確認數/應確認數〕×20分
(二)主管行政規則:
1.完整性計算公式:〔已通報數/應通報數〕× 10分
2.時效性計算公式:〔準時確認數/應確認數〕×10分
(三)英譯法規及行政規則:
1.完整性計算公式:〔已通報數/應通報數〕×8分
2.時效性計算公式:〔準時通報數/應通報數〕×7分
(四)法規網站建置:
1.網站內容完整性(15分)
(1)法律
(2)法規命令
(3)實質法規命令
(4)第1類條列式跨部會適用行政規則
(5)第2類條列式行政規則
(6)解釋函令
(7)法規草案預告
(8)英譯法規
(9)立法理由(含立法總說明、逐條說明或條文對照表)
(10)提供符合ODF格式之法規附件
2.網站內容即時性(4分)
(1)中文資料更新週期:公(發)布或下達日之翌日起七天內
(2)英文資料更新週期:除有全國法規英譯作業規範第五點第二
項、第三項所定情形,依其規定時程辦理外,更新週期於公
(發)布或下達之日起三個月或經其上級機關同意展延之期
限內
3.網站整體觀感及親和性(6分)
(1)法規草案預告論壇
(2)檢索便利性(分類查詢、日期區間查詢、複合查詢、法規全
文檢索)
(3)廢止法規查詢或標記
(4)其它(字體大小、配色…等親和性及觀感設計)
(五)自行查核:
1.部會及對所屬機關有無辦理查核及報送工作小組(5分)
2.部會自行查核結果與全國法規通報系統全年法規通報或確認紀
錄之一致性(5分)
(六)法規草案預告:
時效性計算公式:〔準時確認數/應確認數〕×10分
(七)受評機關如無(一)、(二)、(三)、(六)之法規異動,該
項評審項目分數計算以該評審項目分數乘以0.85計算。
〔立法理由〕 一、目前全國法規資料庫之建置作業,法律係由本工作小組主動收錄總統
府公報之法律資料,法規命令係經由全國法規資料庫系統介接行政院
公報中心,收錄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之法規命令;行政院以外之四院,
亦由本工作小組主動收錄四院公報之法規資料。本工作小組於全國法
規資料庫網站「最新法規訊息」專區刊載法規資料後,由行政院所屬
各機關配合於後台進行法規確認之作業,目前之作法已毋庸由機關通
報,即可達成全國法規資料庫提供正確、完整、即時法規資訊之服務
,爰將第一款第一目之通報及完整性文字刪除。
二、因應「全國法規電腦處理作業規範」第肆點將「編制表」納入法規建
置範圍,及配合行政院公報編印中心作業於提要表中將「編制表」與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三條之七種命令」歸為同一類,各機關於「全國
法規資料庫法規訊息通報系統」中確認編制表之作業係依命令類別作
業方式進行,並無差別,故修正第一款第一目及第二款第一目,將「
編制表」之查核作業併同命令類別評分。
三、為落實各機關法規英譯通報作業,爰修正第一款第三目及第二款第三
目,增訂英譯行政規則為書面評審項目。
四、為求完備查核機關之法規彙整作業,爰增加第一款第六目「法規草案
預告確認之時效性」,及第二款第六目「法規草案預告」之書面評審
項目,現行規定第二款第六目之目次遞移。
五、配合一百零四年起,行政院公報編印中心「行政院公報管理及考核作
業要點」要求各機關訂定或修正法規命令及草案預告時,需提供總說
明、逐條說明或條文對照表等立法理由資料,以及配合行政院推動OD
F-CNS15251為政府文件標準格式,爰於第二款第四目之1.網站內容完
整性,增訂「立法理由(含立法總說明、逐條說明或條文對照表)」
及「提供符合ODF格式之法規附件」之書面評審項目。
六、配合書面評審項目增訂英譯行政規則、法規草案預告及立法理由(含
立法總說明、逐條說明或條文對照表),調整各書面評審項目之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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