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案件處罰鍰額度基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1月2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4年1月20日法務部法廉字第11405000270號令修正發布第6點, 並自114年1月20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法務 / 法律事務

法規異動

修正

六、違反本法規定應受裁罰者,經審酌其動機、目的、違反行政法上義務
    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並
    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認以第一點至第五點所定額度處罰仍屬過重
    或過輕,得在法定罰鍰金額範圍內,酌定處罰金額,並應敘明加重或
    減輕之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