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檢察官評鑑委員會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7月3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7月30日法務部法令字第1090452396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9條 ,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法務 / 檢察

立法總說明

檢察官評鑑委員會組織規程(以下簡稱本規程)由法務部於一百年十二月
二十八日以法令字第一000八0八二八二0號令訂定發布,並自一百零
一年一月六日施行,嗣於一百零三年五月三十日以法令字第一0三0八五
一二九00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及第九條,其後未曾修正。茲為配合法官
法部分條文於一百零八年七月十七日修正公布;法務部組織法修正第五條
,法院組織法增訂第一百十四條之二有關各級檢察機關名銜「去法院化」
之相關規定;律師法於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修正公布,將「律師公會全
國聯合會」組織改造為「全國律師聯合會」,爰修正本規程,其修正要點
如下:
一、本規程授權依據(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修正檢察機關名稱(修正條文第二條)。
三、配合法官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三十四條第一項之修正及新增第三
    十四條第三項,修正相關規定,並配合律師法之修正,將「律師公會
    全國聯合會」修正為「全國律師聯合會」(修正條文第三條)。
四、配合法官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四項,修正相關規定(修
    正條文第五條)。
五、配合法官法第四十一條之二第二項之修正,修正相關規定(修正條文
    第六條)。
六、增訂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委員得支給相關費用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七條
    )。
七、修正本規程為自發布日施行(修正條文第九條)。

法規異動

修正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