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不得執行律師職務,並避免為訴訟代理人、告訴代理人、輔佐人或
其他訴訟關係人。但因公務需要、或無償為其家庭成員、親屬提供法律諮
詢或草擬法律文書者,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情形,除家庭成員外,檢察官應告知該親屬宜尋求其他正式專業
諮詢或法律服務。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為確保一般人民對司法獨立、公正及中立形象之信賴,參考法官倫理
規範第二十四條規定,檢察官以不得執行律師職務為原則,並應避免
為訴訟關係人。但因機關涉訟之公務需要、或本於親情人倫,得無償
為其家庭成員或親屬提供法律諮詢或草擬法律文書。另應告知該親屬
宜尋求其他正式專業諮詢或法律服務,爰為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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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二條所稱之家庭成員,指配偶、直系親屬或家長、家屬。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由現行條文第二十八條第四項移列修正,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參考法官倫理規範第二十五條,明確定義前二條所稱之家庭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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