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查獲毒品判決確定前銷燬作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法務部法令字第1100451304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8條 ,自110年5月1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法務 / 檢察

立法總說明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業經總統於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修正公布,為辦理經
查獲易生危險、有喪失毀損之虞、不便保管或保管需費過鉅之毒品(下稱
扣案毒品)之銷燬事宜,並使檢察機關就扣案毒品銷燬之程序嚴謹統一,
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檢察機關辦理查獲毒
品判決確定前銷燬作業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俾資遵循,共計八條
,其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訂定之依據。(第一條)
二、本辦法所稱扣案毒品之適用範圍。(第二條)
三、扣案毒品銷燬之處理程序。(第三條)
四、扣案毒品銷燬前之啟封、取樣留存、鑑定及封緘之處理程序。(第四
    條)
五、扣案毒品銷燬前之領用規定。(第五條)
六、扣案毒品銷燬前之保管事宜。(第六條)
七、扣案毒品於起訴後應由法院裁定後始得處理之事宜。(第七條)
八、本辦法施行日期配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指定施行日期定之。
    (第八條)

法規異動

訂定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