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地方檢察署舉辦檢察官與律師座談會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8月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8月1日法務部法檢字第1070451340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第 2點、第3點,並自107年5月25日生效(原名稱:地方法院檢察署舉辦檢察官 與律師座談會實施要點)
法規體系: / 行政 / 法務 / 檢察

立法總說明

法務部為增進檢察官與律師間對於相關業務之聯繫溝通,以提昇檢察官與
律師業務之服務品質,並共同維護司法尊嚴與公信力,於八十二年八月五
日以(八二)法檢字第一六三一一號函訂定「地方法院檢察署舉辦檢察官
與律師座談會實施要點」,全文八點,最近一次於八十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以法檢決字第一九0九八號函修正。茲為配合法務部組織法修正第五條、
法院組織法增訂第一百十四條之二,本次修正名稱為「地方檢察署舉辦檢
察官與律師座談會實施要點」,並配合修正相關規定之文字,俾落實司法
改革會議中關於打造中立、透明檢察體系之各級檢察署名銜「去法院化」
之決議。

法規異動

修正

二、本座談會定名為「檢察官與律師座談會」,並冠以各地方檢察署名稱
    。
〔立法理由〕
配合法務部組織法修正第五條、法院組織法增訂第一百十四條之二有關各
級檢察機關名銜「去法院化」之相關規定,爰刪除本要點相關規定之「法
院」等文字,俾符合審檢分隸原則。

三、本座談會由各地方檢察署負責舉辦,以每年召開一次為原則,如認有
    必要時,得隨時聯繫召開。
〔立法理由〕
配合法務部組織法修正第五條、法院組織法增訂第一百十四條之二有關各
級檢察機關名銜「去法院化」之相關規定,爰刪除本要點相關規定之「法
院」等文字,俾符合審檢分隸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