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座談會定名為「檢察官與律師座談會」,並冠以各地方檢察署名稱
。
〔立法理由〕 配合法務部組織法修正第五條、法院組織法增訂第一百十四條之二有關各
級檢察機關名銜「去法院化」之相關規定,爰刪除本要點相關規定之「法
院」等文字,俾符合審檢分隸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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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座談會由各地方檢察署負責舉辦,以每年召開一次為原則,如認有
必要時,得隨時聯繫召開。
〔立法理由〕 配合法務部組織法修正第五條、法院組織法增訂第一百十四條之二有關各
級檢察機關名銜「去法院化」之相關規定,爰刪除本要點相關規定之「法
院」等文字,俾符合審檢分隸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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