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扣押槍砲彈藥應行注意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5月1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5月14日法務部法檢字第11004509170號函修正發布第4點附 件一、附件二、第11點附件四,並自110年5月14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法務 / 檢察

立法總說明

檢察機關辦理扣押槍砲彈藥應行注意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經法務部於
七十九年七月二十三日以(七九)法檢字第一0四二六號函訂頒,嗣於八
十四年十二月二十日以(八四)法檢字第二九二九一號函修正,其後未曾
修正。茲為配合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之法務部組織法第五條
、法院組織法增訂第一百十四條之二,爰修正本要點第四點附件一、附件
二及第十一點附件四相關規定之文字,俾落實司法改革會議中關於打造中
立、透明檢察體系之各級檢察署名銜「去法院化」之決議。

法規異動

修正

四、贓證物庫人員點收槍砲、彈藥時,應設專簿登記(格式如附件一),
    注意核對資料是否相符,並另設專簿管制其流向(格式如附件二)。

十一、各檢察機關應於每月十五日前將上月收受扣案槍砲、彈藥之數量、
      流向暨結存情形,列表層報法務部(格式如附件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