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特約法醫師及榮譽法醫師表揚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6月2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6月26日法務部法檢字第10704521630號函修正發布第1點、 第2點、第5點、第8點,並自107年5月25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法務 / 檢察

立法總說明

特約法醫師及榮譽法醫師表揚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於八十二年一月十
二日函頒,並於八十五年三月十三日修正。本次係為配合一百零七年五月
二十三日修正公布之法院組織法增訂第一百十四條之二,爰修正本要點第
一點、第二點、第五點及第八點相關檢察機關用語規定之文字。

法規異動

修正

一、各地方檢察署所聘特約法醫師及榮譽法醫師之表揚,依本要點行之。
〔立法理由〕
配合法院組織法增訂第一百十四條之二有關各級檢察機關名銜「去法院化
」之相關規定,爰刪除本點相關規定之「法院」等文字,俾符合審檢分隸
原則。

二、績優特約之法醫師及榮譽法醫師之表揚分為部長獎及檢察長獎二種,
    於每年司法節舉行之。部長獎,由部長親自頒予;檢察長獎,則由臺
    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頒予或轉交各該地方檢察署代為頒予。
〔立法理由〕
配合法院組織法增訂第一百十四條之二有關各級檢察機關名銜「去法院化
」之相關規定,爰刪除本點相關規定之「法院」等文字,俾符合審檢分隸
原則。

五、特約或榮譽法醫師在二以上地方檢察署協助相驗或解剖工作者,得合
    併計算其件數。
〔立法理由〕
配合法院組織法增訂第一百十四條之二有關各級檢察機關名銜「去法院化
」之相關規定,爰刪除本點相關規定之「法院」等文字,俾符合審檢分隸
原則。

八、辦理表揚程序及期限如左:
  (一)部長獎:由各地方檢察署於每年十二月十日以前造具名冊,將特
        約法醫師及榮譽法醫師全年(十二月一日至翌年十一月三十日止
        )協助相驗及解剖件數陳報臺灣高等檢察署甄選後轉報法務部核
        定。
  (二)檢察長獎:由各地方檢察署於每年十二月十日以前造具名冊,將
        特約法醫師及榮譽法醫師連續服務年數或特殊功績表現事蹟陳報
        臺灣高等檢察署核定後轉報法務部備查。
〔立法理由〕
配合法院組織法增訂第一百十四條之二有關各級檢察機關名銜「去法院化
」之相關規定,爰刪除本點相關規定之「法院」等文字,俾符合審檢分隸
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