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地方檢察署所聘特約法醫師及榮譽法醫師之表揚,依本要點行之。
〔立法理由〕 配合法院組織法增訂第一百十四條之二有關各級檢察機關名銜「去法院化
」之相關規定,爰刪除本點相關規定之「法院」等文字,俾符合審檢分隸
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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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績優特約之法醫師及榮譽法醫師之表揚分為部長獎及檢察長獎二種,
於每年司法節舉行之。部長獎,由部長親自頒予;檢察長獎,則由臺
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頒予或轉交各該地方檢察署代為頒予。
〔立法理由〕 配合法院組織法增訂第一百十四條之二有關各級檢察機關名銜「去法院化
」之相關規定,爰刪除本點相關規定之「法院」等文字,俾符合審檢分隸
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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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特約或榮譽法醫師在二以上地方檢察署協助相驗或解剖工作者,得合
併計算其件數。
〔立法理由〕 配合法院組織法增訂第一百十四條之二有關各級檢察機關名銜「去法院化
」之相關規定,爰刪除本點相關規定之「法院」等文字,俾符合審檢分隸
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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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辦理表揚程序及期限如左:
(一)部長獎:由各地方檢察署於每年十二月十日以前造具名冊,將特
約法醫師及榮譽法醫師全年(十二月一日至翌年十一月三十日止
)協助相驗及解剖件數陳報臺灣高等檢察署甄選後轉報法務部核
定。
(二)檢察長獎:由各地方檢察署於每年十二月十日以前造具名冊,將
特約法醫師及榮譽法醫師連續服務年數或特殊功績表現事蹟陳報
臺灣高等檢察署核定後轉報法務部備查。
〔立法理由〕 配合法院組織法增訂第一百十四條之二有關各級檢察機關名銜「去法院化
」之相關規定,爰刪除本點相關規定之「法院」等文字,俾符合審檢分隸
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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